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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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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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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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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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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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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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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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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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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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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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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成品油销售公司、各加油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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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经营活动情况;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成品油经营企业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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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三款、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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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资料、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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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一年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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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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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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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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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单位是否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用能单位是否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部门报送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是否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向管理节能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备;用能单位是否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落后工艺设备(产品)淘汰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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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四十条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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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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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一年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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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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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力设施保护、供用电秩序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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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和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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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情况;供用电秩序维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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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第二款、五十六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第六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条、四条、三十六条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六条第一款、四十条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五条
《四川省反窃电管理办法》第五条、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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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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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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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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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线电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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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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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设台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无线电台(站)发射功率、工作频率等主要工作参数是否与设台申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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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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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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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10%,抽查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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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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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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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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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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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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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资料、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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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一年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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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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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盐经营有关单位、个人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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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批发、零售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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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购进、储备、批发、零售情况以及工业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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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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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资料、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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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家,上、下半年各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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