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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产业园区产业 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18-09-30 来源: 本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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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产业园区产业

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经信委(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规范四川省省级财政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推动园区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修订了《四川省省级财政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6月30日



四川省省级财政产业园区

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省级财政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示范作用,推动园区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川府发〔2011〕37号)、《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园区提高要素利用效率、配套设施建设(规划)、产业转型发展、公共服务平台搭建,促进园区产业集中集群集约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共同管理,分工履职,共同负责。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参与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提出意见。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项目管理,会同财政厅编制专项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牵头制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实施管理和竣工验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优先支持符合省委、省政府导向,成长性好、市场前景广阔,对转方式、调结构、促升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园区和优势产业等。

(二)引导带动。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有效调动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等各方面投入园区及产业活动的积极性,促进资源整合。

(三)注重绩效。资金安排根据项目重要性、成熟度等依序安排,严格执行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制度,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重点支持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园区的配套设施建设。园区规划、设计编制(修编)。

(二)园区内建设开发、担保、孵化器(标准厂房)、技术创新、循环经济、物流仓储、信息服务、统计协作等服务平台项目。

(三)自由贸易园(港)区、国别产业园、综合保税区(物流中心)、“飞地”园区等特殊园区配套设施建设。

(四)创新投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产业园区建设开发。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产业园区承担省级及以上园区深化改革试点任务。

(五)支持园区生产性服务业聚集功能区和生产性服务业重点企业及设施(项目)建设。推动制造企业向总集成总承包发展,分离、外包生产性服务体系。企业开展管理和商业模式创新。“天府?宝岛”工业设计大赛及成果转化。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规划分配、竞争立项、据实据效、因素分配、特定补助等方法进行分配。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融资贴息。对以向金融机构融资为主实施的项目,一般采取贴息方式进行支持,包括贷款贴息和直接债务融资贴息。贴息金额根据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金额,或项目单位发行银行间市场直接债务融资工具金额,按当年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贴息期不超过项目建设年限且最长不超过2年。直接债务融资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实际发行利率。

(二)专项补助。以自有资金为主实施的项目,实行投资补助。补助额度综合考虑项目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三)以奖代补。对项目已开工建设、建设进度良好、效果明显的项目,以及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以奖代补金额综合考虑项目实施效果等因素确定。

(四)资本金注入。资本金注入方式原则上支持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有资本金注入需求的企业投资建设的新项目,用于补充企业资本金。对于需要经过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注资事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洽一致后,委托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相关企业协商办理。

(五)切块下达。按照“明确方向、额度下达、项目备案、绩效挂钩”的原则,对承担专项改革试点任务的园区,可以切块下达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由园区自主安排项目,市县转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备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评价结果与次年资金分配挂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支持在我省登记注册或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开发建设单位和园区平台建设实施单位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申报项目。

第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年度申报指南需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逐级审核汇总后共同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符合条件的央属、省属企业(单位)直接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项目申报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共同提交书面审核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重点对项目真实性、可行性以及前置行政审批手续齐备性等进行审查;财政部门重点对项目资金筹措、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建立动态管理的项目库并与财政厅共享,会同财政厅逐步建立跨年度项目评审机制。

第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选聘技术、财务等方面专业技术人才,设立专家库。按照专业资格与职业道德双重标准实施专家选聘,严格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和利害关系回避,切实强化评审专家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可根据审查需要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技术专家主要审查申报项目的技术(服务)先进性(可行性)、产品(服务)创新性、发展带动性等,财务专家主要审查申报单位的财务状况、项目的经济合理性等。

第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意见等因素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征求财政厅意见后,上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省政府审定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指标。

第十八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建设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规范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及效益指标等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各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及时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主要指:

(一)项目因故无法实施的;

(二)项目承担主体变更的;

(三)项目建设延期超过一年以上的;

(四)项目建设内容、投资等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开展项目建设前置审批工作的。

除上述情况外,项目建设发生变动的,由各地经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自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以及日常管理费等支出。已实施并完成竣工决算验收的以奖代补项目,奖补资金可用于支持园区发展支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法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提出验收(鉴定)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或委托当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鉴定)。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切实负起项目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时废止《四川省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2〕346号)、《四川省省级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2〕87号)、《四川省省级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2〕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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