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分类事项
填报单位: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实施依据
检查内容及检查要求
检查方式(检查类型)
检查
承办机构
联合部门
时间
实施层级
第一责任
能否预约
备注
法律效力位阶
依据内容
市
县
乡
市
县
乡
1
对成品油流通企业的监督检查
成品油流通企业单位
行政
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二、做好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在各地政府统一部署安排下,有序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给地市级人民政府,由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执行部门,负责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四、加强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审批取消、下放后,各省商务(经信、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三定方案”,继续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地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执行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行业监督检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八条 各级经信部门应当依据本地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本辖区原油、成品油流通企业的监督检查,要求原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建立购销和出入库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
各级经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不属于经信部门职责的,应及时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检查内容:对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检查
现场
检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电力与油气管理科
公安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气象部门
全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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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行政法规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检查内容: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条件、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的检查
检查要求:重点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条件等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隐患排查、安全设施是否到位等内容。
现场
检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委军民融合办秘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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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度1次,全年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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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监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
行政法规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检查内容: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条件、安全条件等情况的检查
检查要求:重点检查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条件等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安全隐患排查、安全设施是否到位等内容。
现场
检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委军民融合办秘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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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季度1次,全年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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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开展监督检查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和用盐单位
行政法规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检查内容:对食盐经营主体经营状况及非食用盐管理情况的检查
现场
检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食品饮料科
市场监管部门
全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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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业节能监察
重点用能企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四十条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检查内容:对重点用能企业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情况的检查
现场
检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环境与综合利用科(市节能监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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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1次,分阶段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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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生产、经营、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监督检查
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各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检查内容: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检查要求:对监控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企业,检查国际视察准备工作、生产使用原始记录、原料出入库记录、记录保存期限及完整性、年度数据宣布等;对经营企业,检查运输和储存全过程管理能力、管理制度、经营记录等。
现场
检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能源化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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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的检查检测
在用的无线电台(站)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保障无线电台(站)的正常使用,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
检查内容: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的检查检测
检查要求:对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和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和检测
现场
检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无线电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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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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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
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企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通报其在产品质量监督、市场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
检查内容: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
检查要求:对生产、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销售备案等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现场
检查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无线电管理科
市场监管部门
全年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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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安排
(检查频次)
层级(建议)
(具体到条款项目的内容)
法规
检查要求:对成品油流通企业的证照、制度建设、安全管理、购销台账等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要求:检查食盐购进、储备、批发、零售情况以及工业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检查要求:能源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情况,能源管理岗位设立情况,能源管理负责人任用履职情况,节能技术改造情况,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节能教育培训开展情况,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上年度能源消费情况。
主办单位: 广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电话:0839-3287091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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